你借我钱,我把房子抵给你,还不了钱,房子归你。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叫作绝押合同
法律规定这种约定无效
□钟伟
在民间借贷中,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保证人等形式进行担保的做法非常普遍。但不少人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并不清楚在签订还款协议时涉及的有些财产抵押是违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这种看似有理、实则违法的借贷行为,往往给出借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09年4月,绍兴市民李先生的朋友鲍某因为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在3年内还清,如果未按期还款,鲍某就将其位于市区城东的一套商品房过户给李先生。当时双方均签字表示认可。但至今离约定还款日期已经超过了一年,李先生多次向鲍某催讨无果。
今年5月,李先生向绍兴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依法作出裁决,要求鲍某立
即偿还借款或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接到仲裁书后,鲍某则辩称,自己目前无力偿还大额借款,而房屋是自己和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亦不同意过户给李先生。
绍兴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对100万元的借贷事实均无异议,故李先生有权要求鲍某立即返还借款。但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约定鲍某未能按期还款时,将其房屋过户给李先生,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故予以驳回。虽然绍兴仲裁委最后还是裁决鲍某偿还李先生100万元借款,但由于鲍某的经济实力,在房产抵押无效的情况下,执行难度非常大。
对此,律师解释,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这样的合同在法
律上叫作绝押合同。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禁止绝押合同。也就是说,在抵押合同中,这种约定内容是无效的,但这个内容的效力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所以说,鲍某还是要依法向李先生偿还100万元的借款,只是李先生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提醒,在出借钱款时,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交通工具等财产作为抵押,并不意味着对方不能按时偿还时,出借人就能直接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借款协议中作出类似约定。出借人只能与借款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将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出借人优先受偿。此外,在使用房屋等不动产做抵押时,当事人还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方能依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