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被盗刷,他怀疑是妻子在取钱时被人盗取了信息和密码,但不巧,妻子取钱时银行的监控失灵,他便以银行保护储户信息不力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
2015年6月2日,辽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银行赔钱。
工资卡遭盗刷
原某是辽宁沈阳市一家公司的职员,几年前,他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和平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当成自己的工资卡使用,并没有为这张卡开通网上支付功能。
2014年6月3日15时50分,原某的妻子用这张卡在工商银行沈阳市砂山街第二支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8100元。第二天早上,原某乘飞机回老家山西了。6月12日,原某的妻子再次使用这张卡时发现卡里只剩下460元,少了7500元。卡一直在自己手里,卡里的钱怎么会少了呢?原某的妻子马上打电话告诉了原某。原某也觉得此事蹊跷,让妻子马上去报案。可是派出所民警说必须持卡人亲自报案才能受理。原某两天后从老家回到沈阳,到沈阳市公安局浑河派出所报了案。
民警立即与原某一起来到了工商银行沈阳市砂山街第二支行查看监控录像,却发现从2014年6月3日10时到6月6日13时,原某的妻子取款的那台自动取款机没有监控信号,其余时间的监控录像正常。原某又来到沈阳市和平支行打印了自己工资卡的账目明细,发现在2014年6月3日23时08分至23时51分,有人在浙江消费了7500元,其中消费2000元三次,元三次,500 用的是POS机,这台POS机是在杭州九蓬支行办理的,网点号为0274,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昌地火炬大厦。
从账户明细上可以看出,原某的银行卡被别人盗刷了,可是这张卡始终都在他妻子手里,他和妻子从未把密码告诉过别人,也从未用这张卡进行过网上支付,怎么会被盗刷了呢?
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某认为是有人在他妻子取款时盗取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然后制作了一张伪卡。碰巧的是就在妻子取款的那段时间,那台取款机竟然没有监控录像。
原某认为自己银行信息和密码的泄露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多次找到银行交涉此事,可是银行不承认对这件事负有责任,称是由于他个人的原因泄露的银行卡信息。原某和银行争执不出结果,只好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他的损失。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某称:在杭州市刷我的银行卡的行为不是我本人操作,我妻子在2014年6月3日15时50分用这张卡取的钱,我第二天早晨7时从沈阳乘飞机到太原,有机票为证,而银行卡被盗刷是在6月3日23时08分至23时51分,与我妻子取钱的时间相隔仅8个小时,我和妻子均不可能去杭州刷卡消费,所以我的银行卡在异地交易很明显是被盗刷。而使用这种借记卡在POS机上刷卡交易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在借记卡刷卡交易中,发卡银行负有银行卡防伪造仿造及安全保障的义务,发卡银行应对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被告人作为发卡银行,未尽防伪造仿造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借记卡的持有人已经尽了谨慎保管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义务,从未让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伪造卡发生的交易,银行未保障识别真伪,给储户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市和平支行辩称:原告所称卡中信息被盗,卡被复制导致账户资金被盗刷没有事实依据;某些网络支付功能不需要伪卡,只需要卡号并和手机密切相关;原告存在将卡授予他人使用的情况,有泄露信息的可能;自动取款机录像缺失与银行卡信息与密码被盗无因果关系,银行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厘清是非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某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蓄存款存入银行,意味着款项的所有权从储户转移到了银行,银行负有保证支付款项的义务。银行还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信息不被他人窃取的义务,银行应通过技术投资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由于被告未能保证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原告银行卡里的资金被盗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关于原告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完全是自身信息泄露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沈阳市和平区支行支付给原某7500元。
沈阳市和平区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沈阳市和平区支行提出: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不存在信息盗取装置;盗刷行为是通过网络交易的,无需银行卡信息,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交易是通过网络来进行的,且在明细清单上显示涉案交易为POS机交易,机交易即存在实体卡POS 操作,2014年6月3日15时50分,而 原某的妻子持卡在沈阳取款,当天即发生杭州取款的事实。同一天持同一张卡进行异地交易,有悖于常理,本案不排除克隆卡的存在。作为金融机构,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交易安全,现由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某卡内资金被盗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银行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