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7人是一家公司的试用期员工,林某等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在室外进行。由于连日来公司所在地的日最高气温持续达38~40℃,且据天气预报得知,此后一段时期内,此类天气仍然很多,为防止因中暑等给自己造成伤害,林某等曾向公司要求,在室外温度达到最高值期间,停止室外作业。但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试用期员工必须接受并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包括高温“烤验”不能与正式员工攀比。如果林某等拒绝服从,, 要么自行走人,要么按旷工论处并扣除相应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指点: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试用期员工同样有权获取基本的劳动保护。试用期员工虽然在工作职责、个人地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可能与正式员工存在一定甚至是较大的差别,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其同样属于用人单位员工,同样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样享有作为每一名员工所具有的基本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这些基本权利当然地包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即公司让林某等在气温高达38~40℃时仍照常全天候在室外上班,并以旷工、扣除工资相要挟,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林某等有权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鉴于在酷暑下连续在室外作业,极易造成导致中暑,从而严重危害健康,公司拒绝采纳林某等的要求,无疑当属强令冒险作业,林某等自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如果林某等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劳动保障因为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