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芬在1993年刚满20周岁时即独自一人进城打工,在一个建筑工地上给工人做饭。在工作中,认识了工地的工友程成杰,程成杰经常关照李素芬,李素芬逐渐对程成杰产生好感,两人便顺其自然地恋爱并同居了。1994年初,李素芬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程成杰不同意李素芬做人流,李素芬也就没有去做。1994年5月初,程成杰突然就不见了,几天后得知程成杰涉嫌抢劫,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他。公安机关还向李素芬询问了程成杰老家的地址,但根本没有这样一个人。由于李素芬的身体不适合做人流,她只好决定把孩子生下来,于是,在1994年8月,李素芬生下儿子李成。这些年来,李素芬也没有程成杰的任何音讯,她作为单身妈妈,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长大并送其上了大学。
2014年,一名丧偶的中学同学崔佳得知了李素芬的情况后,即开始追求李素芬。因两人在学校时互有好感,儿子李成也总劝妈妈追求自己的幸福,李素芬便决定与崔佳结婚。当他们到崔佳户籍地登记结婚时,登记员看了李素芬的户口簿并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告知他们说,李素芬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需要到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后才能再登记结婚。李素芬在进行法律咨询后被告知,既提供不出事实婚姻的证据,也不知道被告的住址,法院也是没有办法受理的。李素芬问,像自己这种情况,婚姻登记部门不予结婚登记,自己结婚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主张?
律师解答:结婚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每一名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请求登记结婚时,婚姻登记机关都应当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键问题是,李素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基本条件是: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均无配偶且完全自愿,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给李素芬登记,是认为李素芬在无配偶这一点上存在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1994年2月1在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当事人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当事人要解除事实婚姻需要到法院诉讼解除,不能自行解除事实婚姻。李素芬虽然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与程成杰同居并生子,但并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因而不属于事实婚姻,而且事实上同居关系也早已就不存在了。所以,登记机关以李素芬有事实婚姻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由于事实婚姻并不存在,自然也就无需到法院要求法院解除事实婚姻。
李素芬符合结婚的条件申请登记结婚,而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法律职责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侵犯了李素芬的婚姻权利。李素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责令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李素芬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周玉文